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十一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辦理。 二、本公司高雄分公司撤銷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1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00227號核准在案,並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以民國107年2月27日為最後營業日及2月28日為終止生效日。 三、 特此公告